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:第15条
第十五条 ,是指以下情形:
(一)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;
(二)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、中止诉讼、终结诉讼、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。
条文注释
。
第一项中的“可能有损”有两层含义:其一,当事人主张的某种事实,只有在“可能有损”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,;其二,当事人主张的某种事实,虽然存在“可能有损”的情况,、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,仍然属于“可能有损”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。
第二项中应当注意:其一,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事项,必须是属于职权行为,如果不属于职权行为,不在此范围。例如,若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申请审判人员回避,就不属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;其二,所谓“与实体争议无关”,并不是说与实体争议毫无关系,只是说与实体争议无直接关系,是比较而言的。
对于不属于本条所述情形的,。
关联法规
《民法通则》第7条
《合同法》第52条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45条第1款、64条第1、2款、65、119、136、137条
《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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