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:第五十七条
【法条】
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,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。
【释义】
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。
民办学校的终止,对于在校的学生,尤其是对学历教育阶段的学生产生较大的影响,因此,如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是此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。学生和家长选择某一学校就读往往有多种因素的考虑,如学校的办学特色、办学质量、学费的高低、学习生活环境、学生是否喜爱、学校距离家庭所在地的远近等等。学生就读一所学校,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学生的学习是必要的。在学生或家长难以自主选择学校的情况下,学生因学校的终止而不得不转学,会给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带来很大的困难和不便,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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